领事公证认证简介

2012-04-30 09:00

  领事公证简介  

     

  一、公证是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大使馆或总领事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办理公证。  

  二、大使馆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主要可以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声明、委托;  

  (二)婚姻状况、国籍、居留、生存、指纹、姓名;  

  (三)文书上的印鉴、签名、日期属实。  

  三、大使馆办理公证的基本原则是:  

  (一)真实原则。公证文书所证明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及其各项内容都必须是客观存在的或者曾经发生过的事实,而不是虚假或者伪造的。  

  (二)合法原则。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内容以及办理公证的程序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不违反有关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保密原则。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以及其他受公证机构委托、邀请或因职务需要而接触公证事务的人员,对其在公证活动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或当事人的秘密不得泄露,负有保密的义务。  

  (四)回避原则。公证人员不得为本人、配偶或其近亲属办理公证,不得办理与本人、配偶或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  

     

     

     

  领事公证须知
    

  一、申请条件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大使馆可受理符合以下条件的公证申请:  

  (一)当事人应为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大使馆主要受理旅居安提瓜和巴布达并具有中国国籍的当事人的公证申请。为临时出国的中国公民办理公证限于在安提瓜和巴布达境内处理死亡案件等紧急事项。外国人(含外籍华人)一般应当在当地有合法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公证。  

  (二)申请公证事项应当属于大使馆可以办理的公证种类范围。大使馆可以办理的公证种类主要有:  

  1、委托书、声明书、文书签字属实公证。  

  2、健在(生存)证明。  

  3、(在安提瓜和巴布达居留期间的)无配偶声明书。  

  当事人如需办理其他类别的公证书,原则上应在所在地办理公证,然后按照认证程序向大使馆提出认证申请。  

    

  二、提交材料  

  申请公证的当事人应根据领事官员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妥的《公证申请表》。当事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领事官员可代为填写并要求当事人签名或捺指印。  

  (二)有效的中国护照原件及带照片资料页复印件(或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有效的在安提瓜和巴布达长期居留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如身份证件等)  

  (四)根据申请公证种类,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见列表)  

  (五)对可以代办的公证申请,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委托代理人应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以及由公证当事人出具并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应提供其身份证明以及能证明其与当事人监护关系(一般即父母子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六)涉及重要财产权利转让、变更等与当事人有重大利益关系的事项,应根据领事官员要求谈话,并在《接谈笔录》上签名或捺指印。  

  注:申请人草拟《委托书》、《声明书》、诉讼文书等时,请打印或用墨水笔书写,字迹必须清楚、工整,不得涂改。请勿事先签名或填写日期,待领事官员审核通过后在领事官员面前签名并填写日期,否则必须重新抄写。  

  公证种类、应提交材料及具体要求一览表  

 种类  

  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具体要求  

 委托书  公证  

  1、委托书文本;  

  2、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权利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如存折、股票开户凭证等);  

  3、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还应提交结婚证等相关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1、当事人亲自申请并在领事官员面前在委托书上签字;  

  2、委托书的基本内容应当真实、完备;  

  3、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德的事项不能办理。  

    

    

房产委托书公证  

  1、委托书文本;  

  2、涉及房产转让的,应提交房产证原件或复印件。  

  1、当事人亲自申请并在领事官员面前在委托书签字;   

  2、转让房产但没有房产证的,可先办理委托他人领取房产证的公证;  

  3、房产证登记为二人以上共有的,应当所有产权人共同办理;不能到场的应有书面意见书。  

  4、转让未成年人房产应保证确实为了其利益。  

寄养委托书公证  

  1、委托书文本;  

  2、被寄养人的身份证件;  

  3、亲属关系证明等(证明父母和子女关系,如儿童出生证)。  

  应由被寄养儿童父母双方提出,并在领事官员面前签字。  

 声明书  

  公证  

  1、声明书文本;  

  2、与声明事项有关的权利证明等。  

  3、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的,应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和申请人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以及所放弃房产或财产证明。  

  1、当事人亲自申请并在领事官员面前在声明书上签字;  

  2、声明书的内容由声明人自己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3、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德的事项不能办理。  

无配偶声明书 公证  

  1、声明书文本;  

  2、离婚的,应提交离婚证或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丧偶的,请提供原配偶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当事人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亲自申请并在领事官员面前在声明书上签字;   

  3、婚姻状况声明书公证的有效期一般为六个月;  

  4、未婚人士如处理房产、办理户口等事项需申办无配偶声明书公证,应在声明书中说明此证明仅限用于在国内办理相关事宜;  

  5、有特殊情形的,应根据使领馆要求办理。  

国籍公证  

  1  有效护照和居留证明;  

  2  其他能证明身份的材料。  

  1、国籍证明是对当事人具有或不具有中国国籍事实的证明;  

  2、一般可为拟申请加入外国国籍的中国公民出具自动丧失中国国籍证明书。  

  3、可委托他人办理,但应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和由公证当事人出具并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居留公证  

  有效护照和居留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居留公证主要用于到中国国内办理华侨身份认定等。  

  2、可委托他人办理,但应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和由公证当事人出具并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指纹公证  

    

  当事人应当亲自申请,在领事官员面前捺指印并签名。  

在固定格式文书上的签名属实公证  

  有关文书原件。  

  1、有关固定格式文书一般指国内法院要求的诉讼委托书、送达回证等司法文书,或银行的表格、单据等;  

  2、当事人亲自申请并在领事官员面前在有关文书上签字。  

    

    

  三、办理方式  

    (一)当事人本人或委托他人(仅限可委托的公证种类)到大使馆申请。  

  (二)此类申请必须事先预约(电话1-268-5628005; 1-268-4621125  

  (三)不接受邮寄申请。  

  (四)如有需要,当事人须根据大使馆通知前往面谈。  

  四、受理时间  

    (一)正常办理时间:需4个工作日。因补充证明材料、向国内请示核实情况、不可抗力等原因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二)加急服务:第2或第3个工作日取证。  

  (三)特急服务:当日取证(请在上午1100前提交申请)。  

  五、取证及费用  

  (一)当事人可凭取证单按取证日期到领取公证书。逾期6个月不取,大使馆将销毁处理,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当事人自行负责。  

  (二)正常办理:民事类公证:正本每份22美元,副本每份7美元;商事类公证:正本每份44美元,副本每份7美元。  

  (三)加急办理:每份加收25美元。  

  (四)特急办理:每份加收37美元。  

   

    

  六、注意事项  

  (一)声明书、委托书、指纹等公证必须由本人亲自来大使馆办理,并在领事官员面前,在有关文书上签名或捺指印。  

  (二)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法定代理人(即监护人)代理。  

  (三)法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其他组织申办公证,应当由其负责人代表。  

  七、不予办理公证的情形  

  (一)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不充分,虚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文书申办公证的,以及有不按规定支付公证费等情形。  

  (二)大使馆不能办理合同、协议类公证,不动产公证以及公司章程、注册文件、招标投标、票据、贷款等公司、金融事务公证。  

  合同、协议类公证涉及依照我国或驻在国民商法对合同、协议文本内容进行全面、严格的审查,应在中国国内或驻在国当地公证机构办理;不动产公证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公证机构办理,驻外使领馆可以受理的只能是涉及国内房产的委托书、声明书公证;公司、金融事务公证涉及我国或驻在国金融、公司法律事务,应在中国国内或当地公证机构办理。  

  (三)出生公证、死亡公证、无违法犯罪记录等公证,应根据事实发生情况,向中国国内或驻在国事实发生地公证机构申办公证。以上事实一般是由中国国内或驻在国当地民政、居留等部门进行登记、确认的,大使馆因不掌握相关情况,不能出具相关种类的公证。  

  (四)中国国内出具的学历学位证书、职业资格证书、驾驶证、结婚证等应在国内办理公证,大使馆不掌握相关证书的真实情况,不能为中国国内出具的证书办理公证。  

    

        对大使馆不能办理的公证种类,需在国内公证机构办理公证的,如当事人身在国外、不便回国办理,可以委托他人(国内亲友、律师等)到国内公证机构办理;如国内公证机构要求,当事人可在驻外使领馆办理委托国内亲友代为办理的委托书公证。  

     

  领事认证简介

  根据国际惯例和中国领事实践,办理领事认证的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公证书等能在另一国境内被相关部门承认并且具有法律效力,不致因怀疑文书上的印章和签字是否属实而影响文书的法律效力。  

  驻安提瓜和巴布达使馆可以为由安提瓜和巴布达外交部认证的、拟送往中国使用的公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书等办理领事认证。  

    

     

     

  领事认证须知

  一、申请条件  

  需认证的文书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文书已经安提瓜和巴布达外交部认证;  

  (二)文书真实、合法,没有明显违反中国法律或可能损害中国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  

  (三)申请认证的文书在两页以上的,应装订成册,不易被拆换。应采用火漆加封或加盖骑缝章或钢印等,以保证文书的完整性。  

    

  二、认证程序  

  (一)有关文书在认证前,应当首先由当地公证员(Notary Public)办理公证或由有权机关出具核证副本Certified Copy);  

  (二)安提瓜和巴布达外交部认证  

    

  三、提交材料  

  (一)逐项填妥的《认证申请表》一份。  

  (二)拟认证的文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本人有效护照原件及带照片资料页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当事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如办理公司营业执照文件认证,还应提交公司法人代表的护照或驾照复印件及能证明公司法人代表身份的公司文件。  

    

  四、办理方式  

  (一)当事人本人或委托他人递交并领取认证申请。  

  (二)此类申请必须事先预约(电话1-268-5628005  

  (三)如有需要,当事人须根据大使馆通知前往面谈。  

    

  五、受理时间  

  (一)正常办理:4个工作日。因补充证明材料、向国内请示核实情况、不可抗力等原因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二)加急服务:第2或第3个工作日取证。  

  (三)特急服务:当日取证(请在上午1100前提交申请)。  

    

  六、取证及费用  

  (一)认证书出具后,可凭取证单按取证日期到大使馆领取认证书。逾期6个月不取,大使馆或总领事馆将销毁处理,由此产生的责任由申请人自行负责。  

  (二)正常办理:中国公民民事类认证:每份8美元;商事类认证:每份16美元;外国公民民事类认证:每份20美元,商事类认证:每份40美元。 

  (三)加急服务:每份加收25美元。  

  (四)特急服务:每份加收37美元。   

  

    

  七、注意事项  

  (一)根据国内有关部门规定,用于结婚登记的无配偶声明或证明,自出证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因此,上述公证自出证之日起超过6 个月的,当事人需重新办理公证认证。  

  (二)用于来华收养的婚姻状况、健康、财产、收入和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书自公证之日起至申请收养登记之日止(不含中国收养中心审理时间),超过6个月的不予认证。  

  (三)送大使馆认证的文件,领事官员将进行审核。如发现任何问题,如程序不完整、格式不规范、含不合法内容、文件有涂改、拆换等,该文件的认证申请将不被受理。  

  (四)领事官员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与认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五)经使领馆认证过的文书,不得任意拆装或涂改。因申请人自行拆装或涂改文件引起的问题及相关法律责任,由当事人承担。